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燃油监管
大力推广使用燃油清洁剂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环保局、各石油公司及加油站: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乌兰察布市环保局、经贸委、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加强机动车燃油监督管理减少污染排放工作的通知”精神(乌环控字[2004]第7号),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燃油监管,大力推广使用燃油清洁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经试用适合在我市辖区内使用的燃油清洁剂。推荐使用陕西省环保局注册产品,蓝德绿色清洁燃油添加剂。其他品牌的清洁剂正在试用阶段,经试用将逐步推广使用。为规范市场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市,没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产品,不得在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
二、各地对油品市场的管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环保局污控科,并按乌环控字[2004]第7号文件精神,执行月报制度。
三、市环保局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进一步督查推广使用燃油清洁剂。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