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
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随着城市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我市机动车数量以平均每年10%—15%的速率递增,机动车辆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尾气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据调查,城市在用的机动车辆中有约30%的尾气不能达标排放。近几年每年通过尾气治理的机动车辆不到700辆,只占不达标机动车辆总数的10%左右。大量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运行,致使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铅化物等污染物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中仅次于煤烟型污染的第二污染源,而且汽车尾气治理率是创建全国环境模范城市的一项必考指标,
治理机动车辆尾气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为了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在2000年7月,原酒泉地区行政公署下发了《酒泉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我区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酒署发[2000]176号),明确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完善各项机动车辆尾气治理工作,统一抓好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并对不达标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治理。2000年11月原地区环保局、地区公安处根据酒署发[2000]176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专项治理的通知》,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在近4年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部分单位和司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不理解,个别司机为个人私利不能接受尾气治理措施,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机动车辆尾气治理上与环保部门的认识还存在差异,认为机动车尾气治理有“搭车收费”之嫌,造成机动车辆尾气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好,2004年的机动车辆尾气治理工作更是陷入停滞状态。
为了尽快改善我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积极争创全国环保模范城市,树立具有地域特色显明的西部名城的良好形象,根据机动车辆尾气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意识。全市各级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尾气治理意识,把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作为每个公民自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环保部门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的治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机动车辆尾气监测。所有机动车辆凭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书和标志,再进行其’池年度审验项目的检测,方可通过年检。几经监测尾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尾气治理后方可‘发给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书和标志。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提高综合整治水平,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整治,对年检中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依法强制进行尾气污染治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检测中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四、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的强制治理措施,目前普遍采用的是使用高效的燃油添加剂,实践证明,这是一条低成本、见效快的尾气污染治理捷径,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已被广泛采用。对进入我市的燃油添加剂产品,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积极推荐已取得国家、省级技术资格认证的燃油添加剂产品。使用者可以在推荐产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限定使用某一种产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辆进行举报、投诉,各级环保、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对拒绝接受检测,不按规定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可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