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燃油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的要求,我省各地环保、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和含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但是,根据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燃料,严重地污染了环境,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市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推行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减轻机动车辆排气对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轻型汽车和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的通知》,各市不得采购限期停产车型。
三、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90#以下的含铅汽油,鼓励生产低硫柴油。
四、为防止电控喷射堵塞和气缸内积碳,在燃料内必须使用添加剂,所采用的燃料添加剂应是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添加剂。
五、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各设区市经贸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对辖区内燃油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要进行整顿,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继续生产。
2、各设区市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燃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汽油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无论以任何方式和渠道销售低于国家规定90#以下标号的汽油,以及没有经过国家认证的燃料清净剂要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各设区市环保局按《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标准》的规定,将本辖区内的燃油销售单位纳入正常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做法是燃料批发销售单位每次进油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购入燃油油质的测定证明和加入添加剂的证明,加油站向县区环保部门提供,储运站向各设区市环保部门提供。省石油公司、长庆油田管理局和延炼石油集团每半年将销售量和油质情况向省环保局书面报告一次,由设区市环境监测站会同有关部门抽测燃油是否达标。
六、接到本通知后,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车用燃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于7月底前分别报省有关部门。
七、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按《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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