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燃油管理全面推广
使用燃油清净剂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机动车排气污染已逐步上升为影响我市城乡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机动车燃油质量管理,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及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四局委《关于加强机动车燃油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的通知》(陕环发[2002]72号
文)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推行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减轻机动车辆排气对城乡大气环境的污染。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90#以下的含铅汽油,鼓励生产低硫柴油,要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使用清洁燃油。
二、从2002年5月1日起,全市汽油、柴油生产企业、批发单位及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柴)油中要按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规定加入燃油清净剂。燃油清净剂必须是国家环保局、省环保局认定并经市环保局审查登记备案的产品,由市环保局产业办负责组织推广使用。按照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联合通知要求,市上将组织四局委和市环境监理处、市环境监测站等单位联合监督检查,定期监测,确保全市机动车燃油品的质量,保护我市大环境。
三、全市燃油批发零售单位每次进油要按照所属关系向市、县环保部门申报,并提供购入燃油油质的测定达标证明和加入燃油清净剂的证明依据和发票复印件,建立档案,随时备查(燃油品质测定数据证明格式附
后)。环保部门要随时对油质进行抽测,对按规定加入燃油清净剂的各燃油批发部门和加油站,市环保局将颁发清洁汽油、柴油标识。对不论以何种形式和渠道销售不达标汽油,要予以没收。
四、各地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车用燃油销售单位、特别是加油站的监督管理。自接到本文起,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燃油销售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纳入监管范围,并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销售油品超过国家《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等油品质量标准,导致机动排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燃油清净剂对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降低油耗及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的作用,推动司驾人员和车辆使用单位自觉地使用燃油清净剂。
七、报送申报表联系办法
报 送:市环保局产业办
电 话:0910-3232929
地 址:咸阳市渭阳东路42号一楼
联系人:康 蓓 马 当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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